赣南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安全事故,营造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校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车辆驾驶人、行人及与校园道路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校园道路由学校统一规划建设,校园道路附着交通设施由保卫处负责规划,并根据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不断修缮完善。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园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道路畅通的原则,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纠正各类交通违章行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要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 道路设施管理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在校园主干道、交通道口、适合停靠车辆路段等,设立相应交通警示标志、交通标线、停车位、指示路牌等。
第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移动、损毁各类交通标志和设施;种植树木、设置标牌、埋设管线,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已设置的交通设施,不得影响正常通行。
第八条 停车位、单向行驶、减速带、禁止鸣号、禁行限制的规划设立,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
第九条 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开挖道路,应当事先通知保卫处。施工单位应在距离道路作业地点的安全距离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正常通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路灯杆、路牌设施上设置(张贴)广告;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道路上方悬挂横幅,违者给予严肃查纠。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方悬挂的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不低于4米。
第十一条 道路路面或交通设施受损毁,保卫处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修复。
第三章 机动车辆通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车辆和教职工车辆凭智能门禁通行授权出入;教职工的摩托车(含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刷智能门禁IC卡出入;外来车辆经门卫检查许可,领取计时条(车辆来访登记条)后方可进入。
第十三条 各种车辆出入校门必须服从门卫值勤人员指挥,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检验合格,无证、无照、无牌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学校公务机动车辆,由车辆所属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到保卫处办理通行授权手续;教职工机动车辆,由教职工本人提交行驶证、驾驶证、教工卡(工作证)到保卫处办理通行授权手续;居住在黄金校区教工住宅的教职工配偶及直系亲属的机动车辆,由教职工本人提交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机动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和能证明系直系亲属或配偶的相关材料到保卫处办理通行授权手续;教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摩托车(含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参照机动车辆办理通行授权手续,刷卡出入,一车一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发现转借者一律予以没收。
第十六条 黄金校区大门实行门禁系统管制,车辆应减速慢行,一车一杆,保持车距,按序通行。如因不遵守本条款造成门禁、车辆损坏,车主负完全责任,并赔偿门禁系统修缮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进入校园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行驶路线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进出校门、特殊路段及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应减速慢行,严禁逆向行驶或强行超车。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或灾害性事故时,参加处置工作的车辆优先通行,行驶在校园道路上的车辆应主动让行。
第十九条 出租车、载客摩托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但遇恶劣天气、接送老弱病残、装载仪器设备、行李过重、教职工紧急事务等特殊情况,乘车人员应主动向门卫申明,并履行登记手续,经门卫管理人员准许后方可进入,但不得在校园内候客运营或滞留超过半小时以上。
第二十条 载重货车、装(维)修和工程施工人员车辆原则上从北大门出入,10吨以上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方可按规定路线行驶。载物车辆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限载量,长、宽、高要符合安全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含研究生)禁止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和属非机动车的电动车辆,违者给予暂扣或没收。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空地及运动场地进行驾驶练习和驾驶培训;严禁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一经发现将采取强制措施,立即控制车辆驾驶员并报送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送外卖快餐的机动车辆(含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未办理门禁通行授权审批并备案的快递车辆、废品承购车辆不得进入校园;严禁无审批擅自打开学生宿舍区车辆禁止通行栏杆或移动隔离石礅。
第二十四条 禁止高分贝噪声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校园内禁鸣喇叭,以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通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等应靠校园道路右侧行驶,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行,骑车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或攀扶其他车辆,不得并排行驶、横冲急拐、相互追逐。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条 行人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横穿道路时,须注意来往车辆,在车辆临近时,不得突然横穿;严禁多人在校内道路上围堆闲谈,影响和妨碍交通;严禁在校园道路打(踢)球、溜冰(含轮滑、滑板)、追逐嬉戏,以及开展各种可能伤及行人、妨碍交通的活动;严禁独轮体感车、两轮平衡车、电动滑板车、双人和三人自行车等非法上路交通工具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开展摆摊设点或组织体育锻炼等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如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九条 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看护。
第五章 车辆停放及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各种车辆不得随意停放或乱停乱放,严禁在校园主干道路停放车辆;严禁在人行道、消防通道、走廊门厅、各楼栋的进出口以及其他影响车辆通行和校园环境的地方停放车辆。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指挥车辆在活动场所附近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第三十二条 全校性大型活动或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安排交通和车辆管理,并根据需要对部分路段、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驶入。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车辆应停放在本人住房专用车库,无专用车库的,应停放在停车场或在不妨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在非主干道道路边有序停放。
第三十四条 校内基建维修工地、食堂、经营服务网点、商店的车辆应在规定的停车场和停车位停放。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对外接待车辆应在指定停车场停放。未经学校党政办和保卫处批准,任何车辆不得从东门经由校医院出入主校区。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及外来办理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停车场或按规划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七条 车主应对自己的车辆采取入库、安装防盗装置等防范措施,并办理好车辆损毁、防盗等有关的保险手续,车辆停放在校园内发生损毁、被盗等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卫处可应车主请求向机动车辆保险部门提供协助。
第三十八条 保卫处应加强校园道路巡查,及时检查各类车辆的停放情况。对严重影响通行的乱停乱放车辆,可以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走车辆,相关费用由违章停放者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违章停放,在受到保卫处工作人员劝诫之后应立即纠正,将车辆驶入指定区域停放。
第四十条 对无牌照、无锁、有撬痕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二轮摩托车、三轮车、助力车等车辆出校门时,门卫有权查问或扣留,待查明情况后方可取走。对有偷盗嫌疑的车辆一律给予扣留,并报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进入校园车辆实行分类管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取费用上交学校计财处。
(一)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工车辆、教职工配偶车辆、教职工直系亲属车辆和外聘职工(聘用期内)车辆免费停放。
(二)在黄金校区从事经商及非学校聘用的务工人员的车辆可向保卫处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包月包年收费停放手续。
(三)经批准临时出入黄金校区的车辆(“特种车辆”“经过批准的车辆”除外),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停放。
(四)来校办理公务车辆进入校门时须在门卫处领取计时条(车辆来访登记条),办理公务人员将计时条(车辆来访登记条)到办理公务的相关单位(部门)加盖“公务免费通行专用章”,离校时将盖章的计时条(车辆来访登记条)交门卫查验后免费通行。
(五)进入校园执行工作任务的军车,武警、公安、消防及救援、救护车,各类工程抢险车、运钞车、邮政车等,经门卫核实后免费通行。
(六)学校举办大型活动的车辆。主办单位(部门)应提前3天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活动内容、活动地点、活动负责人、活动车辆车牌号、活动时间等内容),经保卫处批准后免费通行。
(七)来校参加培训班人员车辆。主办单位(部门)应提前3天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培训班名称、培训班人员名单、培训时间、培训人员车辆车牌号等内容),经保卫处批准后免费通行。
(八)学校教职工过渡住宅装修人员的车辆及运送装修材料的车辆。由教职工本人凭教工卡到保卫处填报教工住宅装修车辆通行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装修车辆的车牌号、装修时间、申请通行时间期限、申请人员房屋楼栋门牌号等内容),经保卫处审批后,仅限于从北门出入,免费通行。
(九)运送学校物资器材的机动车辆。由责任单位(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车辆的车牌号、运送物资器材的时间等内容),报保卫处审批后,仅限于从北门出入,免费通行。
(十)新生报到期间接送学生车辆及春节期间来校探亲访友车辆出入校园免费。
第四十二条 出入校园及停放在校园的车辆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擅自携带或存放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不配合交通管理和乱停放的校外车辆,保卫处将采取贴单警示、锁车、报交警部门拖车、取消通行授权、列入“黑名单”等措施,拖车的费用及后果均由车主承担。
对不配合交通管理和乱停放的校内车辆,保卫处将采取贴单警示、全校通报、锁车、取消通行授权等措施,并将其违纪行为与其所属单位(部门)年终安全稳定及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相挂钩,纳入扣分项目。
第四十四条 外来车辆进入校门时,门卫要进行问讯,严格管控和限制无关人员车辆进入校园。
第四十五条 黄金校区车辆智能通行授权(卡)的办理。由符合条件的车主在保卫处网站下载《赣南师范大学黄金校区校内车辆智能通行授权(卡)申请表》《赣南师范大学黄金校区校外车辆智能通行授权(卡)申请表》,并按申请表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保卫处审核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车辆智能通行授权(卡):
(一)申请人(单位或部门)提供假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车辆在校内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申请人或车辆车主为在校学生(含研究生)的。
(四)学校认定不予办理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其严重程度采取没收通行授权IC卡、撤销车辆通行授权、取消违法违规人员办理通行授权的资格、列入车辆通行黑名单、通报相关单位(部门)追究行政责任、追交所漏交的停车费等措施,违法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纯车牌自动识别通行授权和两、三轮车通行IC卡的。
(二)两、三轮车通行IC卡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申请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四)办理了纯车牌识别通行授权车辆或办理了两、三轮车通行IC卡车辆人员将车或IC卡暂借或给在校学生(含研究生)驾驶或使用的。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视交通事故损失程度,采取自行协商处理、请求调解处理、报警处理等方式。
(一)轻微交通事故。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并撤离现场。
(二)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拨打公安交警报警电话和学校保卫处报警电话,保卫处应协助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并疏通、引导车辆通行,等候并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和因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因、责任认定等需要勘验、检查事故现场的,保卫处应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现场勘察工作,现场勘察完毕,迅速组织清理现场,恢复正常通行。
第五十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校园道路、供电、通讯、消防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向保卫处和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并等待处理,不得擅自驶离现场,并对上述设施损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各类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小汽车、大型和小型客车、施工工程车、货车等。
(二)“特种车辆”是指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运钞车、军车、警车等。
(三)“经过批准的车辆”是指因学校工作需要,经有关单位(部门)申报,并经保卫处审定的车辆,包括常态化进入学校的上级领导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公务车辆、学校举办大型活动(会议)的车辆、学校工程施工车辆等。
(四)“教职工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车辆”是指教职工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黄金校区,其他校区和学校附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