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
管 理 办 法
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学校决定面向全日制本科生开展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教育。为了规范我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一条 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是指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另外一个专业(称为辅修专业)。
第二条 本科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是指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及其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学科门类的某个专业及其学士学位(简称双学位)。
第二章 修读条件、程序
第三条 每个本科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四条 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已修读完第一学年全部课程,达到合格并获取学分,未受到学业警告或校纪警告以上处分,身体健康并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根据自愿的原则,付费后可以从在校的第三学期开始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五条 教务处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周公布开设的各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计划与接受名额。
第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详细了解所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教学计划,征求相关老师的指导意见,然后自主确定。
第七条 要求修读辅修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于在校的第二学期第十五周向所在的教学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赣南师范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申请表》,经过所在教学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交开设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教学学院审批。
第八条 开设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教学学院在第十六周将所接受修读的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在第十七周公布修读名单。
第九条 被批准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于每开课学期的第一周到所修读的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所在教学学院领取该学期缴费单,到计财处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条 学生凭缴费收据到所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所在教学学院注册、办理听课证、领取课程表。开学2周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一般应单独编班进行教学,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晚上、双休日或寒暑假上课。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保证正常上课,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听课、完成作业等情况评定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总评成绩的30~40%,少数实践性强的课程,平时成绩可占总评成绩的50%。
第十三条 若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教育的课程安排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安排时间有冲突,学生应参加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学生凭所在的教学学院证明向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的教学学院请假或申请免听,并自修所缺课程,参加考试,若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时,主修专业课程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者,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应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由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课程开设学院组织。
第十六条 所修课程如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应参加课程补考,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进行。补考合格者,成绩以补考实际分数登记,标明“补考”字样,并取得该课程学分。补考仍不及格者应交费重修。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学生因其成绩偏低而不满意者,也可付费申请重修和重考一次,其成绩按2次中的高分登记。
第四章 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一经录取,不得随意变更专业。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籍归开设学院管理,并按照学校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修读期限原则上为5或者6个学期。特殊情况经学生申请、开课教学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延长为7或者8个学期完成。学生回校学习、参加考试,住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习后,由开设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教学学院填写《赣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表(辅修专业)》一式两份,主管院长审核盖章后,一份送教务处备案,一份由开设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教学学院转至学生所在的教学学院,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并由开设学院负责组织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了辅修专业教育所规定的学分要求,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了双学位教育所规定的学分要求,通过双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并在其主修专业学位证上注明双学士学位名称。
第二十二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未达到双学士学位教育所规定的学分要求,但达到了辅修专业学分要求的学生,学校只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主修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无论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学分是否完成,均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未达到所规定的总学分要求,未取得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士学位,其已修读的合格课程按选修课程记入主修专业学籍。
第二十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其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由开设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按学分收费,根据赣发改收费字[2010]1582号文件精神,收费标准为:文科、理工科专业每学分80元。
第二十七条 辅修专业课程一般设置10~12门,总学分一般控制在30~40学分;双学士学位课程一般设置14~16门,总学分一般控制在45~55学分。
第六章 退出修读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正在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以退出修读。但退出修读须在每学期开学后1周内书面告知开设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教学学院。开设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教学学院核实后报教务处备案。该学生所修读的已合格课程按选修课程记入主修专业学籍。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擅自退学者,其修读的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课程学分不予认可。
第二十九条 学生正在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期间,若主修专业受到学业警告,学校可以劝其退出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修读资格。其已修读的合格课程按选修课程记入主修专业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若中途退出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习,所交的修读费一律不退还。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