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
工 作 细 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文学、理学、教育学、历史学、工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和农学。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力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 教学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教学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教务处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负责处理与学士学位审核和授予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七条 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总学分,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
3.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8;或高水平远动员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5;或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修完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
4.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第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已获得主修学士学位,并修完辅修专业规定学分,授予相应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之一者;
2.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买卖学术论文,认定学术造假者;
3.考试作弊受到过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4.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并被追究承担刑事责任者(因过失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者除外);
5.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因第七条第3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前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政府举办或主办的专业学科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或第二名)、国家级三等奖(或第三名)及以上奖励者;
2.毕业前以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社会科学C类及以上,自然科学类SCI、EI收录论文1篇以上(含)者;或以排名第一获得专利1项以上(含)者;
3.毕业当年至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并取得入学资格者(4+2等形式出国交换生等同于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
4.毕业一年内返校重修或重考学位课程,达到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学位授予条件者;
5.结业一年内返校重修或重考课程,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等,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十一条 因第九条第3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如无第二次因考试违纪受到处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必修课学分绩点总和在本届本专业学生中排名前40%者;
2.毕业前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政府举办或主办的专业学科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或第二名)、国家级三等奖(或第三名)及以上奖励者;
3.毕业前以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社会科学C类及以上,自然科学类SCI、EI收录论文1篇以上(含)者;或以排名第一获得专利1项以上(含)者;
4.在毕业当年至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并取得入学资格者(4+2等形式出国交换生等同于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
第四章 审批程序及其它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1.教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填入《赣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报批表》,连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等材料一并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教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等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教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定,并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学士学位的复核、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由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
第十四条 经核查发现学位错授或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的,教务处将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届本科毕业生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